2023年5月8日,歐盟官方公報L123發布(EU)2023/923,修訂REACH法規(1907/2006/EC)附件XVII 第63條鉛及其化合物關于PVC中的鉛及其化合物的條款,官方公報發布后20日正式實施。
修訂將于2023年5月28日生效。除豁免外,修訂將于2024年11月29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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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要點
REACH法規附錄17第63項第2欄中本次新增條款如下:
物質: 鉛及其化合物
CAS號:7439-92-1
EC號:2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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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制:
15. 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中鉛濃度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上使用。
16.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
17.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軟質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該再生硬質PVC中鉛濃度低于1.5%(以重量計):
(a)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 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近,不包括維護,例如電纜管道);
(d) 用于室內建筑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生產的;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
(f)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道配件。
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從 (a) 至 (d) 點所述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 PVC 只能用于生產任何這些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回收硬質PVC且鉛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PVC制品的供應商,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確保這些物品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有以下聲明:“含鉛量≥0.1%。由于物品的性質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標記的,應當在物品的包裝上注明。
到2028年5月28日,委員會將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審查本段,并酌情對其進行相應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i.?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EC) No 1935/2004;
ii.?RoHS指令2011/65/EU;
iii.?包裝指令94/62/EC;
iv.?(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法規原文鏈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S/TXT/?uri=uriserv%3AOJ.L_.2023.123.01.0001.01.SPA&toc=OJ%3AL%3A2023%3A123%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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