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貨物在進行水上運輸、公路運輸、鐵道運輸、航空運輸時,為確保運輸安全,必須了解貨物的運輸危險性,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應運而生。依據國內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標準,對貨物的運輸安全性作出鑒定和建議。國際上對出口危險貨物在包裝、積載、隔離、裝卸、管理、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及其嚴格的要求。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拒絕出口。
辦理《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的出口貨物有以下六大類:
1、帶電池的貨物:如可能含有電池的電器設備;割草機、高爾夫車、輪椅等電動器,以及可能含有電池水等貨物。2、化工類貨物:化工品大體可分為危險化工品和普通化工品。在運輸當中常見為普通化工品,很多承運人都要求客戶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證明貨物并非危險品,只屬于普通化工品的鑒定報告。3、粉末類貨物:轉態為粉末的貨物都必須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如螺旋藻粉、各種植物提取物。4、帶油性的貨物:如裝有燃料或殘余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零件、化油器或油料箱;野營設備或用具可能易燃液體如煤油、汽油。5、液體、氣體及可能含有液體、氣體的貨物:如某些含汞儀器,如整流管、溫度計、氣壓計、壓力計、水銀轉換器等。6、帶磁性的貨物一般是空運做鑒定;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貨物均會在空間產生磁場,為了保證飛行安全,需進行磁性貨物的安全監測。根據IATA902國際航空運輸協議要求,被測物品表面2.1m處的任意磁場強度應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貨運輸(出具普貨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