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關于電池和廢電池的法規(EU) 2023/1542,并廢除了2006/66/EC指令,自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新法規保留了2006/66/EC指令中規定的大部分化學和標簽要求。同時,增加了鉛的限值限制和鎘的標簽限制,規范了電池從生產到再利用和回收的整個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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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池法擬不再沿用之前“指令(Directive)”的管控形式,而改為“法規(Regulation)”,從而實現歐盟范圍內的協調一致,避免因各成員國制定的廢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導致的監管框架沖突,也減少指令轉化導致的時間和法律上的不確定性,確保所有成員國可以同時以相同的方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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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管控要求新舊標準對比
物質 |
新電池法規 |
電池指令 |
汞 |
電池無論是否安裝在設備、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中,汞≤0.0005% |
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無論是否安裝在設備中,汞≤0.0005%, |
鎘 |
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裝在設備、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上,鎘≤0.002% |
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包括集成到設備中的,其鎘≤0.002%,應急照明等豁免除外 |
鉛 |
1、自2024年8月18日起,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與設備結合,鉛≤0.01%;?????????????????????????????????????? 2、第1點所列限制在2028年8月18日前不適用于便攜式鋅空氣紐扣電池。 |
無限值要求(僅要求若鉛含量超0.004%需要在劃叉的帶輪垃圾桶下標出P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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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適用范圍:
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即根據電池的設計用途分為五類:
l?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
l? 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
l? SLI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
l? 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y)
l? 電動汽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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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標簽標識要求
在舊法規Directive 2006/66/EC的基礎上,(EU)2023/1542對電池的標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具體如下:
1. 一般信息
對容量標識的要求與舊法規Directive 2006/66/EC中一致,其它均為新增要求。
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第 10 段所述執行法案生效 18 個月后開始(以最遲者為準),電池應貼上載有如下十項信息的標簽??沙潆姳銛y式電池、LMT 電池和 SLI 電池須貼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標簽。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還必須標明其在特定用途中使用時的最短平均持續時間,并標明 "不可充電"。
以下除容量外,其余均為新增要求
a) 制造商的信息: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郵政地址(注明單一聯絡點),網址和電子郵件地址(如有)
b) 電池類型、型號標識和批號或序列號,或產品編號或其他可識別的要素?
c) 生產地址(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
d) 生產日期(年月)
e) 重量?
f)??容量(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 電池和 SLI 電池)
g) 化學成分
h)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i)? 可用的滅火劑?
j)? 電池中重量百分比濃度超過 0.1%的關鍵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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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容量信息
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應在標簽上標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電的便攜式電池還應標明最小平均持續時間且標有“不可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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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限物質化學符號
與舊法規Directive 2006/66/EC中的要求相比無變化。
所有鎘含量超過 0.002 % 或鉛含量超過 0.004 % 的電池均應標注相關金屬的化學符號:鎘或鉛。該化學符號應印在電池分類收集標志下方,且面積應至少相當于該標志的四分之一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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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維碼 -?新增
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電池均應標有二維碼。二維碼應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對比,其大小應便于常用的二維碼閱讀器(如集成在手持通信設備中的閱讀器)讀取。應確保信息是完整、最新和準確的。對于不同類型電池,二維碼包含的信息不同,具體如下:
a)? 對于 LMT 電池,容量大于 2kWh 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提供電池護照;
b)? 對于其他電池,應包含一般信息、電池分類收集標志、重金屬含量的相關化學符號、符合性聲明、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有關防止和管理廢電池的信息;
c)? 對于 SLI 電池,應包含從廢物中回收的、電池中活性材料所含的鈷、鉛、鋰或鎳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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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E標識
所有電池在投放市場前應加貼CE標識。